1.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也叫“公断”,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觉地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自觉履行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
例如,投资者与证券商签订的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中,在“争议解决的方式”上就可以选择仲裁解决方法。投资者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时,需要注意,在约定时就要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机构不明确,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力,如不履行,相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是各种纠纷解决途径之中较为理想的方式,它具有灵活高效、专业性强的特点。我国各地的仲裁委员会均能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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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应该具备三个条件
(1)要有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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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仲裁协议?
答:提交仲裁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所以,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的最主要的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签订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事前约定,也可以再出现纠纷以后达成。
仲裁协议表达了当事人之间通过仲裁解决民事争议的意愿,是排除司法管辖的表示。正因为如此,仲裁采取的才是协议仲裁制度。因此,仲裁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仲裁法规定:
(1)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2)如果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仲裁的排斥法院管辖的性质因此,当事人在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中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
(3)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国内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受理。
所以,投资者与券商发生纠纷想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其前提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发生争议后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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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首先,仲裁只能解决民事争议,因此只有证券民事纠纷才能申请仲裁。但是,又不是所有的证券民事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比如证券纠纷中的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就不能申请仲裁。
那么,有投资者会问,在证券交易中,我与券商之间发生纠纷,可以仲裁吗?我们说,可以。因为证券商与其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因合同或其它财产权益发生纠纷,依法可申请仲裁机构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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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答: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申请人若有证明事实的证据,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据。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它是申请人主观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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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机构有哪些?
答:各国对仲裁的规定并不一致,但一般多表现为机构仲裁,因为常设的仲裁机构备有较为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有完整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中立的第三方,不是法院。目前,我国在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市以及部分设区的市设有仲裁委员会。另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分会也可受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任何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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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
答: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可以地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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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仲裁费用怎样?
答:当事人如果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需要缴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是指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时,根据仲裁规则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办理纠纷案件所需要的费用。仲裁费用包括两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以各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案件受理费也不尽相同,其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1)仲裁案件受理费(仅供参考,各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不完全一样)
争议金额 费 用
5000元以下 每件200元
5000元~5万元 每件200元加上争议金额5000元以上部分的3.5%
5万元~10万元 每件交纳1775元加上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3%
10万元~20万元 每件交纳3275元加上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2%
20万元~50万元 每件交纳5275元加上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50万元~100万元 每件交纳9775元加上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0%
100万元以上 每件交纳14775元加上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2)案件处理费
包括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等。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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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答: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一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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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仲裁程序怎样?
答:仲裁程序步骤如下:
提交仲裁申请→预缴仲裁费→受理→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发出仲裁通知→开庭审理→裁决
(1)仲裁的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书面提交给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对提起仲裁请求的一方提起反请求。
(2)预缴仲裁费,这也是申请仲裁的必须程序。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仲裁机构会根据其仲裁请求金额计算出应缴的仲裁费用,申请人则必须预缴该费用,否则仲裁机构将不会受理。
(3)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规定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指定仲裁员。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7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5)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仲裁庭决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时间)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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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何时受理“仲裁申请”?
答:根据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你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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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答: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