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22-87322386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十二)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编辑:张宏魁  审核:李皓